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0]8号)精神,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推进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办班省市和办班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地新疆高中班全体在册学生。某些特别注明的条款只适用于注明范围的学生。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新生除另行说明外,均为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新生是指被内地新疆高中班录取但还未取得学籍者,学生是指被内地新疆高中班录取并取得学籍者。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生,必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按照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
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护送到当年全疆新生集中报到点报到,并统一接受入学前教育培训后,由办班学校教职员工和内派管理教师统一护送到办班学校入学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须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请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向自治区内学办出具书面说明。未请假超过三天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办班学校必须按照当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有关要求,对全体新生进行体检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就读。
第八条 新生体检复检合格的,办班学校必须按照当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户籍管理及家长政审工作的要求,对新生档案进行复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报自治区内学办审核同意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就读,并将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体检复检和档案审核合格的新生,准予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十条 学生学号编制等其他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办班省市和办班城市有关规定执行。办班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不得无故中途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回生源地学校就读:
(一)第一学年中,办班学校认为其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
(二)第一学年中,不适应当地学习和生活环境并自愿要求回生源地的。
(三)预科结业后,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
(四)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宜在办班城市和学校学习生活,经自治区内学办审核同意的。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自己要求回生源地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单项体检,并由体检医院提出是否继续在办班城市和学校学习生活的意见,办班学校依据体检医院意见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内学办审核。报送到自治区内学办的审核报告材料要齐全,包括:学生及家长签名申请、体检医院意见、办班学校意见等。
第十四条 在第一学年中,因不适应当地学习和生活环境并自愿要求回生源地就读的,由学生及家长向所在办班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自治区内学办,经批准同意后,学生方可回生源地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暑期返乡探亲期间在家患病、需转学回生源地治疗的,由学生及家长向自治区内学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内学办指定医院诊断确需转学的,由自治区内学办作出最终决定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商办班学校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其他转学情况,均需学校研究后报自治区内学办,经批准同意后,学生方可转学。
第十六条 转学学生在办班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即不再具有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学生在自治区内学办办理有关转学证明,由学生家长自行在生源地联系就读学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学治疗的,可休学一次。
第十八条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应由家长接回生源地治疗并申请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因病请假时间超过课时总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休学最长期限可延长为一个学年。
第二十二条 凡需要休学或延长休学的,由学生及家长向所在办班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学治疗的,学校研究后连同医院的相关诊断材料一起报自治区内学办,经批准同意后,学生方可休学或延长休学,休学的需在办班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和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暑期返乡探亲期间在家患病、需休学治疗的,由学生及家长向自治区内学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内学办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学治疗的,由自治区内学办作出最终决定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商办班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需要复学的,由家长向办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诊断并研究后连同诊断结果材料报自治区内学办审核,经自治区内学办批准后,学生方可返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 返乡在生源地休学治疗的,由家长向自治区内学办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内学办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后作出复学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商办班学校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医院诊断休学后仍因疾病原因不能在办班城市就读的,经自治区内学办批准,可转回生源地就读,由学生家长自行在生源地联系就读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休学回生源地治疗的,如家长要求子女在办班城市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的费用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外,其余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一个学期且未办理延长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超过一个学年仍未治愈需继续治疗的按转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处理,根据情节,符合就读条件的可退回生源地低一年级就读。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不得变更学生的就读年级,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破坏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参加非法组织。
(三)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四)思想品质差,学习态度不端正。
(五)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半个月。
(六)精神、心理方面存在严重障碍,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
(七)在报名、体检、建档、录取等招生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如:更改民族成份、更改户口性质、篡改户口年龄、用他人户口冒名顶替、复读学生参加报考等)。
(八)品行恶劣,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
(九)其他符合校纪校规中关于退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凡按规定应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的,由办班学校研究后报自治区内学办,经批准同意后,学校方可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学生即不再具有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同时将学生有关违纪情况如实记入《内地新疆高中班成长记录表》,并转入本人档案。由办班学校将档案转交自治区内学办,由自治区内学办将档案转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就读学校。退学学生在离校前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和退学证明,由学生家长自行在生源地联系就读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此类学生未经自治区内学办同意,不得私自联系学校就读,若查实有私自接收该类学生者,将追究接收学校的相关责任:
(一)休学期满未复学,或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长休学手续的。
(二)未经允许无故不到校学习、私自离校出走以及私自联系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高一年级起,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放弃在内地新疆高中班学习资格的。
(四)假期结束后,学生未按要求到校报到超过一个月或自行放弃在内地新疆高中班学习资格的。
第三十二条 凡按规定应给予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即不再具有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办班学校和自治区内学办概不出具任何相关证明和学生档案材料,同时将学生有关违纪情况如实记入《内地新疆高中班成长记录表》,并装入本人档案。由办班学校将学生档案转交自治区内学办留存,并由自治区内学办将学生有关违纪情况转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或学期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奖励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深入开展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对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以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退回生源地就读的,或学生因其他原因强烈要求回生源地就读的,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前,家长须一次性缴纳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国家培养经费,主要包括生均经常性费用(办班城市投入的经常性费用,以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8000元/人·学年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入的学生部分学习生活费用(按2300元/人·学年计),标准变动的按年度月份分段计算,费用全部交至办班学校。培养经费按实际在校月数计算,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按满月计算。具体经费缴纳额度由自治区内学办和办班学校共同根据学生的贫困等级进行测算,学校收到培养经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生源地或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未见办班学校手续的一律不准接收转学学生就读。
第三十六条 凡被办班学校做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转回生源地就读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生就读学校须对学生整体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管理,每学期须将学生的综合表现如实报自治区内学办,参加高考的,由自治区内学办转自治区招办并载入学生高考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处理,办班学校需按照要求填报《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见附件)并加盖有效公章后报送自治区内学办,经批准同意后,学生方可回生源地就读或休学。转回生源地就读的学生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由自治区内学办向生源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学生家长凭证明自行在生源地联系就读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学生有关档案(包括内地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由学校密封并加盖有效公章后寄(送)至自治区内学办。符合转学或退学相关规定的,由自治区内学办将学生档案转至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学校。
第三十九条 凡因各种原因需转回生源地就读、退回生源地就读、回生源地休学治疗及复学返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负责到办班学校将学生接回生源地或从生源地送回办班学校,由此产生的路途、食宿等费用由家长自理。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班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处理,办班学校、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不宜集中在某一时间或学期末进行。
第四十一条 凡因各种原因转学、退回新疆就读的学生,疆内学籍注册办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新教基[2011]35号)中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内地各办班学校及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遵照执行。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转学、休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学办负责解释。
附件:《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转(休、退)学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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