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口岸中学心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在广大同学中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协助心理咨询室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形式多样的心理关爱和服务,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向学生推广科学的生活、学习方式,宣扬精神文明,净化校园环境,特成立江苏省口岸中学心理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 2 条 本协会是在政教处领导下,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直接指导和发起成立的学生协会组织。
第 3 条 江苏省口岸中学心理协会的宗旨是“完善自我,关爱同学,开拓潜能,奉献社会”。
第 4 条 江苏省口岸中学心理协会的会刊是《心理小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 5 条 江苏省口岸中学心理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和各部部长负责制。会员实行注册制。会长、各部部长均由民主竞选产生。
第 6 条 江苏省口岸中学心理协会下设秘书部、咨询部、编辑部、宣传部、网络部。
第 7 条 会长职责: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工作情况;任免协会各级干部,确定各部职能,协调并协助各部工作;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 8 条 秘书部的职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负责会员登记、注册和管理;及时对各次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
第 9 条 策划部的职责:开展朋辈心理咨询,倡导科学的学习习惯、人际交往方式和积极的生活态度。
第 10 条 编辑部的职责:负责编辑协会会刊《心理小报》。
第 11条 宣传部的职责:负责制作展板、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品,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宣传与通知,加强通讯报道。
第12条 网络部: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制作我校的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13条 竞选制度
(1) 政教处汇总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者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面试名单,通知参加面试学生时间和地点。
(2)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参加竞选者互相评价和推荐的制度,可以采用圆桌会议的形式,不必拘泥于过分的正式会场,竞选现场可适当允许非会员类学生旁听,会场需保存安静、整洁。
(3) 自由演讲竞选:
①参加竞选的同学到会场前台位置做3-5分钟的竞选演讲,演讲内容包括自我介绍、自己的优势、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和爱好、对心理协会的认识、竞选的会内职位以及对今后工作的设想等等。一名竞选者演讲的同时,其他会员在笔记中记下心目中理想的相对符合职位要求的人选。
②所有人竞选结束后,开始相互提问,对心目中比较理想的人选进行进一步的提问,对之前个人演讲中关于心理协会的观点持不同意见者可以相互探讨、辩论。
③旁听者或政教处领导可用小纸条的形式写下问题交与竞选者,竞选者给予回答。
(4)任前公示:领导小组委员会根据竞选结果,拟定各岗位人选,并在校园公告栏、校园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任命。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14条 入会:每学期初新老会员进行注册,新会员报名后经考核方可成为正式会员进行注册。
第15条 会员权利:
1、 会员有建议活动内容、安排的权利。
2、 会员有退会权,但必须事先向管理部负责人提出申请。
3、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4、 会员有优先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5、 会员的稿件在会刊《心理小报》中有优先发表权。
6、 会员有优先得到协会编印的宣传刊物的权利。
第16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循协会的章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会员要向心理咨询室积极反映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碰到的心理方面的问题,并在同学中积极宣传心理健康观念。
3、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为每位会员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会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
4、会员有参加心理交流、积极汇报思想心得的义务。
5、会员要积极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
第17条 制度
1、会员必须按时参加协会活动,有事须向管理部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开除会籍。
2、会员要服从各部负责人管理,对于布置的任务必须按要求准时完成。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18条 每星期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协会的工作开展问题。
第19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各部部长必须参加。
第20条 协会实行值班制。值班人员由会长协调安排。
第21条 各部要及时作好工作汇报,每学期进行一次书面工作总结,会长根据各部总结,针对整体工作,写出工作总结。
第22条 加强宣传报道。
第23条 协会的工作要与各级部、各班有机协调,加强与各团支部、班委的联系。
第24条 心理协会主要的活动形式:心理沙龙、团体辅导、心理健康知识培训、讲座、个别辅导、心理档案、心理测试、写作、心理辅导课、研究性学习、心理游戏等。
第五章 评 估
第25条 每学期末根据各部日常工作表现,对各部进行评估,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26条 每学期末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对全体成员进行评定,并评选优秀工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入会程序: 交个人简历一份。 经政教处和心理咨询室商议通过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领取相应材料。
第28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9条 本章程若有与学校规定冲突之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28条 本条例的一切解释权归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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