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落实市政府教育改善民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以及市教育局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学校成立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丁骏
副组长:石泰、李立群、史海燕、秦建国
成 员:季斌、朱秀斌、郭海宝、戴承忠、陈月芳、卞珍凤、钱正龙、周文健、费仙彬、洪长青、张新华、朱小碗、刘荣正
评审领导小组职能: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制定资助细则,评审、决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全校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优先资助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四条 已经享受国家资助的新疆班学生不再享有本细则中规定的助学金,新疆班中如确有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予以考虑。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助学金享受的对象原则上为在校住宿生,应住宿校内而租住在外的学生不得享有助学金;家住城区内的走读生,具有第三条优先资助情况的,可享有助学金。
(七)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助学金;
第六条
励志班:资助面为学生总数的30%;
强化班:资助面为学生总数的20%;
普通班:资助面为学生总数的12%;
新疆部:每班2人。
第七条
助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每年10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年级申请助学金,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每年的春学期学校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复审,有违反学校纪律的,取消其享受资格。被取消资格学生享有的经费,由学校统一补充申请,发给合符条件的其他学生。
第八条 各班主任在每学年的开学,要做好宣传工作,将政策讲明讲透。
第九条
助学金评定的程序为:
1.学生书面申请;
2.班主任、班委会对拟申报的学生进行初审,(宏志生已享受,不再申报)确定拟上报的学生名单;
3.拟上报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发放的宣传材料)。
4.年级组审核并统筹;
5.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班可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确定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标准,但各班不得突破资助的总额。
第十一条
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评审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部门上报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按学期发放方式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任何人不得挪用学生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总务处要落实专人,按规定将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德育处要建立资助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特困生补助、社会资助等资助体系,统筹各类资助资金,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口岸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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